A單位辦公樓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評標委員會組成/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評審因素/差別歧視待遇
案例要點
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應委派代表參加評審,積極行使權利。因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或其他特殊情形,采購人不委派代表參加評審的,不影響評審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合同金額和營業收入直接相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基本案情
采購人A單位委托代理機構B公司就“A單位辦公樓物業管理服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3月6日,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并于3月30日組織開標、評標工作。4月2日,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中標公告,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4月3日,供應商D公司提出質疑。4月4日,代理機構B公司答復質疑。
4月25日,D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評標委員會組成缺少采購人代表,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和招標文件的規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B公司稱: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并非強制性要求。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評審專家組成。D公司曾為采購人提供2015至2018年度物業管理服務,且報名時仍在服務期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在采購人A單位表示回避本項目評標活動后,代理機構B公司抽取評審專家代替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須知”中“五、投標與評審”要求,“評審小組由采購單位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本項目評標委員會由5名評審專家組成。
招標文件“評分標準”中序號2“物質裝備計劃”要求,“同類型管理業績:最高得6分。(1)管理同類型項目合同金額100萬以上一個得2分;(2)管理同類型項目合同金額150萬元以上一個得3分。”
處理理由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應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積極行使權利。由于D公司在本項目報名時仍在為采購人A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采購人A單位不委派代表參加本項目評標,不影響評標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此外,本項目招標文件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因合同金額和營業收入直接相關,上述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鑒于本項目采購活動中出現了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B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采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B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