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單位2017年度8.28萬份HLA分型檢測服務采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綜合評分法/平均報價/限制/權利
案例要點
采用綜合評分法時,不得采用以平均報價為基礎的方式,計算價格分或啟動“低價澄清”程序。
相關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A單位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A單位2017年度8.28萬份HLA分型檢測服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12月4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2月12日,N公司提出質疑。12月13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更正公告。12月20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復質疑。12月25日,代理機構Z公司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12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
12月22日,N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證明其報價合理性,該規定缺乏法律依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A單位稱: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是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中“明顯低于”的具體范圍和幅度的細化,有利于開展評標工作,也是其行使權利的體現。
代理機構Z公司稱: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報價在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時,投標人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并不是作無效投標處理。如果投標人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仍可以進入詳細評標階段。此外,投訴人N公司的報價并未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為有效投標。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八章評標方法和標準”要求,“7.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處理理由
招標文件將“明顯低于”規定為“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未限制投標人的投標權與中標權,也未限制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投標無效的權利。但是,該規定以平均報價為基礎進行核算,可能導致投標人串通報價,從而規避《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定。因此,投訴事項成立。但從投標情況及評標過程看,該規定未對本項目產生實質性影響,責令采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采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評標委員對投標人報價的認定無明顯不當的,應當予以尊重。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暫停采購活動。